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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庆律师案件要点版在审查起诉阶段助当事人获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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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4 · 181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大庆律师团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0年 职务:高级合伙人
律所: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1610337423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7701325656
代表案例: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刘大庆及其团队律师精通于刑事案件、为多个大型企业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承办多次刑事案件,获得当事人一致认可,多次案件中取得取保候审、酌情不起诉、缓刑及减刑的案件结果。同时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成由中国政法大学创办于1984年,是全国第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至今已有40余年,在理论知识及专家意见上均能提供强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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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刘大庆律师案情速览审查起诉阶段,刘大庆律师为涉嫌诈骗罪的陈女士展开辩护。案件律师团队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交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刘大庆律师坚持“疑罪从无”立场沟通交涉。最终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对陈女士作出不起诉决定,使其恢复人身自由与名誉。
刘大庆律师案件要点版在审查起诉阶段助当事人获不起诉决定

刘大庆律师案件背景:审查起诉阶段

刘大庆律师接受涉嫌诈骗罪的陈女士委托后,迅速对案件材料进行全面细致审查。面对控方移送的卷宗,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存在部分事实不清的情况。刘大庆律师凭借敏锐的法律洞察力,抓住证据链条中的薄弱环节。律师团队向检察机关提交详尽的法律意见书,指出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缺乏关键证据支持,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不足以证明陈女士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实施了诈骗行为。此时,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认真翻阅着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书,表情严肃。

退回补充侦查

由于辩护律师的有效抗辩,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试图补强证据。在这期间,刘大庆律师始终坚持“疑罪从无”的辩护立场,多次与检察机关进行深入沟通与交涉。每次沟通时,刘大庆律师都条理清晰地阐述观点,桌上堆满了相关的案件材料和法律条文资料。检察机关的检察官们也会认真倾听,不时记录着要点。

最终决定

经过长达数月的反复审查和沟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最终采纳了刘大庆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院认为,虽然公安机关移送了起诉,但认定陈女士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这意味着陈女士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无罪,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人身自由得以恢复,名誉也得以保全。在宣布决定的那一刻,法庭内气氛略显安静,陈女士眼中露出了如释重负的神情。

在另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中,同样是审查起诉阶段。

确立辩护策略

刘大庆律师接受蒲某委托后,依法担任其辩护人。通过全面阅卷、深入分析案情及与检察机关的多轮沟通,确立了“争取不起诉”的核心辩护策略。刘大庆律师在辩护意见中重点阐述了蒲某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蒲某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在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蒲某在案发后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从宽处理的法定条件。同时,鉴于蒲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多项法定减轻、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蒲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免予刑事处罚。此时,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仔细研究着律师的辩护意见,不时交流看法。

作出不起诉决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后认为,蒲某实施了相关犯罪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是,综合全案情况,蒲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犯、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蒲某不起诉。在这个决定宣布后,蒲某紧绷的神经终于放松下来。

在邵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中,

确立辩护思路

辩护人刘大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展辩护工作。通过详细查阅案卷材料、会见当事人、分析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确立了以“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为核心的辩护思路。在审查起诉阶段,刘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系统的书面辩护意见,重点围绕邵某的自首情节成立、认罪认罚态度诚恳、积极退赔挽回损失、犯罪情节轻微等方面展开论证。并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议检察机关对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给予其改过自新、继续经营企业的机会。检察机关的检察官认真阅读着刘律师的书面意见,不时在旁边做着标记。

最终处理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全部采纳了辩护人刘大庆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认为邵某的行为虽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单位全部损失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邵某不起诉。此时,邵某脸上露出了感激的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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