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栏杆安装承揽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是案涉项目楼梯及连廊栏杆安装的实际施工人。2020年底,原告接到案涉项目相关负责人通知,进场完成栏杆安装施工。施工结束后,在工程款结算上和被告产生了争议。原告觉得被告应该支付工程款、路费、生活费、工期奖励等,加起来一共76118.90元,还得给相应利息。可被告却不承认,说和原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还说案涉工程劳务已经分包给案外第三人了,不应该给原告付款。案涉项目相关第三人也提出,和原告的结算金额比原告诉请的低很多,而且已经支付了一部分款项,扣掉相关费用后,没剩多少没付的了。原告当时特别着急,自己辛苦施工,却拿不到应得的钱,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原告委托翁鹏威律师和他的团队后,翁律师他们马上就开始梳理案件事实。收集了原告完成案涉栏杆安装施工的工程量核算单、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通过这些证据,明确了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的施工范围、工程量,还有双方沟通的价款、费用等关键细节。确定好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后,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件立案受理后,法院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翁鹏威律师和团队律师都到了法庭参与诉讼。他们就原告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被告应承担付款责任进行了举证和辩论。后来,法院依职权追加了两名第三人参与诉讼,还组织了第二次庭审。第三人来了之后,提出了和原告诉请差距很大的结算方案。各方在工程款单价、已付款项指向、耗材及帮工费扣减、路费生活费承担等问题上,争议特别大。翁鹏威律师和团队律师针对这些争议焦点,结合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核心证据,进一步发表了代理意见,反驳了被告及第三人的抗辩观点。他们明确指出,被告项目负责人直接和原告对接施工事宜,原告实际完成了施工,而且工程已经交付使用,所以被告应该承担付款义务。
庭审中,法院组织各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翁鹏威律师和团队律师对各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了逐一质证。他们对第三人提交的结算单中不合理的单价、扣减项提出了异议,同时就原告主张的路费、生活费提供了合作惯例等相关依据,主张被告应该按照约定承担这部分费用。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翁鹏威律师从2014年开始执业,到现在已经承办了1000多件案子。他在劳动案件领域深耕,已经办理了201件相关案件,有很深厚的实务积淀。
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案涉项目负责人代表被告通知原告进场施工,被告是案涉工程发包方这个事实成立,原告是实际施工人。虽然案涉分包行为因为原告没有施工资质是无效的,但是工程已经交付使用了,所以被告应该折价补偿原告工程款。
法院对原、被告及第三人没有异议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单价,因为没有充分证据佐证,法院没有支持,而是采信了各方实际沟通的结算单价。对于原告提出的已付款项是其他工地费用的主张,由于付款附言指向案涉工程,法院也没有采信。对于原告主张的路费、生活费,法院结合双方合作惯例和日常生活消费水平,酌定支持10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工期奖励,因为没有充分证据佐证,法院同样没有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8003.88元及相应利息(以18003.88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原告负担650元,被告负担201元。
一开始,原告主张76118.90元工程款及利息,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18003.88元及利息。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翁鹏威律师和团队对证据的收集和对争议焦点的精准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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