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李鉴春律师一直坚守的执业理念。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某公司河南分公司报案称张某将租赁的价值约200余万元的脚手架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全面核实证据,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这是民事纠纷。他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即便公司申诉,市人民检察院也维持了该决定。李鉴春律师用实际行动践行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提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体现得同样淋漓尽致。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时,李鉴春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万X,了解案情,确认其从犯地位、初犯偶犯且无前科。他动员家属主动退赔,劝导万X认罪认罚,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之后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李鉴春律师持续跟进,提出量刑建议,最终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李鉴春律师始终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贯彻到每一个环节。
在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案件中,李鉴春律师同样践行着这一理念。他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通过系统阅卷、法律研判及政策分析,从事实、情节与政策三个维度构建不起诉辩护体系。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递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对熊X作出不起诉决定。李鉴春律师用专业和负责,诠释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当事人带来了公正的结果,也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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