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案中,申请人金某某委托万雪律师,提出三项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XX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5250元;补缴2021年8月至10月的社会保险或支付相应费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2000元。原告方的依据是,金某某于2021年8月7日经法定代表人马XX招聘进入被申请人处担任运营经理/主管,负责门店人事管理、餐厅运营等工作,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11月4日离职。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其受被申请人安排从事工作,且工资由法定代表人决定发放,同时引用相关劳动法规,主张未签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补缴社保及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
被告方初始面临诸多困境。被申请人辩称系法定代表人马XX个人聘用申请人,非职务行为,且申请人2021年9月7日自行离职后与另一门店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在事实方面,申请人受法定代表人招聘进入公司工作,且工资发放情况显示与公司相关,这些对被告不利。同时,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是法定代表人个人聘用,存在证据缺口。
万雪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切入。针对被告“法定代表人个人聘用”的主张,律师通过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含付款备注)等证据,证明申请人受被申请人安排从事门店管理等工作,工资由法定代表人决定发放,从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于二倍工资,依据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结合工资发放情况,主张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对于社保补缴,根据劳动法规要求被申请人补缴。
庭审中关键的一次交锋在于对劳动关系的认定。被告主张系个人聘用,律师则指出被告未提供证据,而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受被申请人管理并获取报酬,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经过激烈辩论,仲裁委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观点。
最终,仲裁委作出终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118.93元;为申请人补缴2021年8月至10月的社会保险费(具体险种、金额以社保机构核定为准,个人部分由申请人承担);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从该案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重视证据收集,在劳动争议中,工资发放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能有力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二是准确适用法律,依据劳动法规合理主张权益;三是合理应对对方抗辩,针对对方的观点和证据,提出有效的反证和法律观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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