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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二审,开发商成功免除24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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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4 · 159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丹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732人 执业5年
律所: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6202111285766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596293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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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南通某开发商被诉商标侵权,原告要求其拆除侵权产品并赔偿24万元。一审认定开发商不侵权,原告不服上诉。最终,二审虽认定开发商构成“销售”侵权,但通过充分举证和论证,开发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免除了赔偿责任及产品拆除义务。
商标侵权二审,开发商成功免除24万赔偿!

知识产权纠纷频发的当下,企业面临侵权诉讼时往往如临大敌。南通某开发商就遭遇了这样一场商标权纠纷,而王丹律师凭借专业能力,成功为其化解危机。

当时,佛山某电气公司认为南通某开发商在工程项目中使用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侵害了其商标权,要求开发商拆除已交付或正在建设项目中的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开发商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王丹律师代表开发商提出了一系列核心答辩意见。她指出,开发商仅为发包人,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将工程整体发包,与侵权产品供应商无直接合同关系;在招标文件中未唯一指定侵权产品;且开发商主观上无过错,已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最终,二审法院虽认定开发商的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商品,但支持了合法来源抗辩,开发商免除了24万元的赔偿请求及全部诉讼费用分担责任,也避免了拆除已交付小区数千户开关插座产品的损失。

除了这起商标权纠纷,王丹律师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也有着出色表现。在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中,南通某公司认为海门某纺织品厂生产、销售的“中空透气坐垫”侵害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要求其停止制造、销售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及合理支出2万元。王丹律师代表纺织品厂提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外观设计上有明显区别,尤其是坐垫前端中部,涉案专利呈梯形状拱起,而被诉侵权产品为凹陷设计,该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显著,二者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最终,法院采纳了王丹律师的观点,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还有一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王丹律师在一审及二审中,不仅主张不侵权,还提出现有设计抗辩和合法来源抗辩。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为客户避免了巨额经济赔偿,也明确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边界,避免了客户后续经营中的潜在诉讼风险

王丹律师毕业于江苏科技大学,拥有理工科+法学复合背景,持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她秉持“案件无大小,唯有全力以赴”的执业理念,在知识产权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她擅长从技术和法律的复合视角精准突破案件难点,无论是商标侵权还是专利侵权案件,都能为客户制定有效的抗辩策略,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在她看来,每一个案件都是对自己专业能力的考验,只有全力以赴,才能不辜负客户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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