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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为劳动者力辩工伤权益,成功追回十万余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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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4 · 109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邓泳怡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40人 执业5年
律所: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2020211133978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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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劳动者因工伤索赔,公司却不认账,最终结果如何?
她为劳动者力辩工伤权益,成功追回十万余元赔偿

案件背景

2021年9月5日,曾XX进入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工地从事批灰工作,双方没签书面劳动合同,不过公司为曾XX参加了建筑行业工伤保险。9月13日,曾XX工作时从铁架摔落,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后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停工留薪期确认至2021年12月12日。因工伤待遇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协商无果,曾XX提起劳动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多项诉求。一审法院支持了曾XX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病假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诉求。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金额共计101184.97元。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争议焦点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是否该支付

上诉人XX公司主张曾XX未提供护理医嘱或护理期鉴定报告,其脚部受伤不代表生活不能自理,且后期住院系治疗自身疾病,相关护理与工伤无关。邓泳怡律师重点论证曾XX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事实依据,如出院医嘱载明需全休2个月、右下肢石膏固定等病案资料,同时强调用人单位未举证已提供护理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的,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支付护理费。结合曾XX出院医嘱、病案资料及XX公司未举证已提供护理的事实,一审法院参照当地护理人员工资指导价位认定护理费15714元并无不当。

争议焦点二: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否该支付

上诉人XX公司主张双方并非劳动关系,曾XX系唐XX聘请,XX公司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即便存在劳动关系,因曾XX工作不满一个月即受伤,双方缺乏签订合同的客观条件,且工伤后无劳动所得,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邓泳怡律师从劳动关系成立的核心证据,如工伤认定决定书、XX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唐XX关于工资发放及考勤的陈述等入手,明确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工伤而免除,且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应作为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依据。法院明确XX公司与曾XX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决定书、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可佐证,XX公司未提交与唐XX系承包关系的证据;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XX公司未在用工一个月内签订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以双方确认的320元/天为标准核算月工资9600元,并据此计算二倍工资差额85470.97元合理有据。

最终判决结果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二审胜诉,成功为劳动者曾XX保住了一审判决支持的全部核心权益,确保其顺利获得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101184.97元的款项,充分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劳动者在工作中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入职时,一定要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依据。发生工伤后,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等,以便在维权时能有充分的证据支持。用人单位也应该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等,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结尾

本案中,劳动者曾XX最终成功保住了一审判决支持的全部核心权益,这离不开邓泳怡律师的专业辩护。邓泳怡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十四年,拥有十余年企业法务工作经历,熟悉企业运营全流程。她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构建了系统、深厚的民商法学理论体系。在处理本案时,她精准把控二审争议焦点,全面梳理核心证据链条,专业运用法律规则,高效应对二审庭审。正是她多年的积累和专业能力,让她在面对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时,能够找准关键突破口,为劳动者维护了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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