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马先生通过微信与东滨XX公司职工刘先生协商,购买一辆大众志俊二手车,约定车价15000元,运费约1700-1800元由马先生负担。马先生支付购车款后,车辆运抵西宁,物流公司却通知他支付4800元运费提车,马先生因运费过高拒绝提车。之后,马先生要求刘先生邮寄车辆行驶证,刘先生称需马先生先签好买卖协议寄回,才拿协议去车管所领出手续再邮寄给他。双方陷入僵局,马先生多次要求退还购车款无果。
2018年10月,马先生以刘先生为被告起诉,庭审中王XX以东滨XX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刘先生卖车系职务行为,马先生的起诉被驳回。2019年12月,马先生又以东滨XX为被告起诉,因被告主体不适格再次被驳回。原来,东滨XX于2019年5月6日注销登记,未进行清算,其股东为王XX和李X。
这起案件存在多个办案难点。一是车辆交付认定难,卖方认为将车辆交给运输公司即完成交付,而买方因运费问题未提车,双方对车辆是否交付存在争议。二是合同解除判断难,买方未明确主张解除合同,法院需依据实际情况判断合同是否因卖方未提供车辆手续等原因无法实现目的而应解除。三是责任承担主体确定难,东滨XX已注销,需依据相关法律确定股东是否应承担责任。
从2012年开始执业,尹艳华律师处理过不少类似的买卖合同纠纷,清楚这类案件的证据缺口和争议焦点。她仔细研究案件后,梳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卖方未提供车辆行驶证等重要手续,导致车辆无法过户,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规定,指出东滨XX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其股东王XX和李X应对马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东滨XX未提供车辆行驶证等手续,导致车辆无法过户,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支持马先生解除合同的主张,判决王XX和李X返还购车款15000元及利息。王XX和李X不服上诉,二审中马先生提交证据证明运到西宁的车车牌与卖方所称不符。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起案件中,尹艳华律师的独特作用显著。在证据重构方面,她从微信聊天记录等散落材料中,拼出完整的证据链条,清晰证明卖方未履行提供车辆手续的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程序策略上,准确依据法律规定确定责任承担主体,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会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判断合同是否应解除。若卖方未履行主要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价款。同时,公司注销未清算的,股东可能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回到最初的困惑,付了购车款却因运费和手续问题未提车,购车款是有可能要回来的。尹艳华律师在这起案件中,通过精准的证据梳理和法律适用,确定卖方未履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明确责任承担主体,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返还购车款及利息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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