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8日晚,在校学生栗X与闫X在课间上厕所时,因吸烟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闫X用力较大致使栗X后退时踩空掉入旱厕受伤。栗X随后起诉闫X及其监护人、学校、保险公司,要求共同赔偿损失。对于学校而言,一旦被判定需承担赔偿责任,不仅会面临经济损失,还可能影响学校声誉和正常教学秩序。此时,河南安阳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的马朝丽律师介入此案,马朝丽律师自2015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在案件初期的调查阶段,马朝丽律师凭借其曾参与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展现出了细致入微的调查能力。她深入学校,全面了解学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方面的措施。马朝丽律师发现学校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禁烟、禁止打架等专题教育活动,这为后续证明学校已履行教育职责提供了有力证据。她详细查阅学校的相关文件、记录,收集学校在安全教育方面的资料,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对学校有利的细节。
进入庭审阶段,马朝丽律师结合其担任多家企业及学校法律顾问的经验,清晰地阐述了学校在此次事件中的立场。她指出冲突发生在课间厕所,具有突发性和隐蔽性,学校无法预见此类情况的发生。同时,她强调学校在获知学生受伤后,及时组织调解,尽到了事后协助义务。并且,旱厕设计符合相关规范,而原告未举证证明存在安全隐患。马朝丽律师在法庭上逻辑清晰、言辞有力,将学校已全面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观点清晰地传达给法庭。
在法律适用方面,马朝丽律师精准引用《民法典》第1200条,明确指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需承担责任。她通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充分的证据,论证了本案中学校无过错,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马朝丽律师的观点,认定学校已全面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了原告对学校的全部诉讼请求。闫X监护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976.65元,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581元,闫X监护人负担219元。马朝丽律师凭借出色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为学校免除了赔偿责任。马朝丽律师曾被安阳市律师协会和河南省律师协会评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2023年参加安阳律师协会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被评为最佳学员等,她用实际行动证明了自己在法律领域的专业实力和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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