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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结算人对账,法院判建筑公司付百余万货款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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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4 · 146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杭川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72人 执业9年
律所: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420181006267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982340279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擅长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人身损害赔偿,合同事务,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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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A拿着被告签字确认的百余万元欠款对账单,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付,法院会怎么判?这背后的争议是指定结算人签字的效力问题。
指定结算人对账,法院判建筑公司付百余万货款及违约金

原告A和被告某建筑公司签了水泥购销合同,被告书面指定了专人负责采购、对账和结算。A依约供应了水泥还开了发票,可被告只付了一点钱,就拖欠了百余万元尾款。A起初觉得,有合同,还有指定人员签字的对账单,要回钱问题不大。

但被告却耍赖,以“对账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拒付。A慌了,自己去和被告协商,可被告根本不买账,这让A非常焦虑,反复想不通,明明证据都在,咋就要不回钱。

后来,A经人介绍找到了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的杨杭川律师。杨律师开始梳理材料,发现被告指定结算人身份这个细节是关键。

杨律师围绕这个细节制定策略,系统整理了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抵扣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闭环。他还指导A固定证据,比如翻找相关聊天记录、调取银行流水等。

庭审时,被告坚称对账人离职就无权对账,杨律师则指出指定结算人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被告的抗辩没有事实和证据支撑。经过激烈交锋,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A从极度紧张到长出一口气,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合同指定结算人要明确,签字效力提前约定好。第二,交易过程中各种凭证都留好,别轻易丢失。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交易中要重视合同约定和证据留存。遇到纠纷别慌,在这个案子里,杨杭川律师抓住“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关键,帮A打赢了官司,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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