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咨询公司与被告王X的贷款中介服务合同纠纷中,原告某咨询公司起诉要求被告王X支付依据《商务咨询服务协议》产生的6%服务费共计21000元及利息,称全程协助办理贷款应获全额支持。被告王X则表示,原告仅将其带到金融机构门口即离开,未提供实质性咨询、对接、协调服务,不应索要高额服务费。江苏惟开律师事务所接受王X委托。
薛立新律师在处理该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时,提出三项关键抗辩。一是指出原告未实质履行合同义务,仅陪同到场,未参与贷款审批、资料整理、沟通协调等核心服务,未发挥中介促成作用。二是说明原告对贷款关键信息不知情,对贷款金额、利率、合同份数、放款时间等基本事实表述错误,证明其未参与实际流程。三是强调贷款系被告独立完成,被告自行与金融机构签约、上传材料、办理手续,原告未提供合同约定的政策分析、信息咨询、协助填表、手续代办等服务。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薛立新律师的观点,认定原告在履行服务协议过程中存在明显瑕疵,部分服务未提供、事项未落实。结合被告实际获得贷款的事实,酌定服务费为6300元,驳回原告诉请的利息及剩余服务费。该案表明,在贷款中介服务合同纠纷中,若服务方存在履行瑕疵,委托方可通过举证证明服务未实质履行,要求调整服务费。法院在裁判时会综合考虑服务实际履行情况,合理确定费用金额,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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