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咸阳留园公司与陕西新XX公司、第三人西安XX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日作出(20XX)陕01民再5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留园公司清偿贷款,西安XX与新XX公司办理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新XX公司协助留园公司办理土地及房产过户。新XX公司不服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X日作出(20XX)陕民终57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留园公司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021年X月XX日,法院作出(20XX)陕01执49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新XX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草滩镇东风XX10处房产。
在此过程中,案外人张XX以法院查封的房产属其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张XX称,2011年至2012年期间旅游经贸公司向其借款2400万元,后新XX公司以名下10处房产抵偿借款及利息并交付,但因房产抵押无法解除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留园公司则称,生效法律文书明确其享有案涉房产及土地所有权,张XX提供虚假《以房抵债协议》,系恶意串通阻碍执行,且案涉房产为危房,以房抵债不符合常理。
唐瑞律师作为留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中展现出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能力。他协助留园公司整理相关证据,包括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有力地反驳了案外人张XX的主张。在庭审过程中,唐瑞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提出留园公司依法享有案涉房产及土地的所有权,案外人的异议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等观点。
最终,法院经审查认为,并非一般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案涉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新XX公司名下,执行法院依据生效判决裁定查封案涉房产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张XX认为其享有权属,应通过申请再审或其他程序进行救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张XX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
唐瑞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数百件,在经济纠纷的诉讼与执行领域有深厚的实务积淀。此次案件的胜诉,不仅维护了留园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唐瑞律师在处理复杂法律事务时的专业能力和应对策略。对于留园公司来说,这一结果使其能够顺利推进房产过户手续,保障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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