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起始于XX公司开发的“XXXX”商住小区建设项目,在未申报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情况下便开工建设。这一行为违反了相关水利行政管理规定,天水市XX区水土保持局依法做出天X水保罚[2016]第01号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若公司不履行该处罚决定,将面临法律强制手段的约束,其项目后续建设也会受到严重影响。此时,天水市XX区水土保持局委托了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执业13年的梁小龙律师来处理该行政执行案件。
梁小龙律师在2000年9月至2013年3月期间,先后任职于乡镇政府、公安交警部门及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与行业认知。在案件审查阶段,梁小龙律师凭借其在基层工作中对行政执法流程的熟悉,协助天水市XX区水土保持局整理相关证据和材料,确保申请执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他仔细审查了行政处罚决定的各项内容,以及公司未履行义务的相关证据,为向法院申请执行做好充分准备。
2013年3月梁小龙律师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后,投身律师行业积累了大量办案经验。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当被执行人XX公司主动申报了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资料后,梁小龙律师及时与申请执行人天水市XX区水土保持局沟通。凭借其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他判断这是一个可以推动案件妥善解决的契机,建议申请执行人考虑撤回执行申请。在与申请执行人充分沟通后,梁小龙律师协助其于2017年6月15日向法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
最终,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规定,裁定终结(2017)甘XXXX2行审5号案件的审查执行。梁小龙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素养与实践能力,于2022年6月取得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证书。他自执业以来,累计承办各类案件已逾1010件,在众多案件中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与客户口碑,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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