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育培训市场中,家长们满怀期待地为孩子选择课程,却可能遭遇培训机构分公司突然停业拒退费的困境,这无疑给家庭带来了经济损失和困扰。就像本案中的原告A(监护人)与原告B(未成年人),他们与被告A(某文化传播公司分公司)签订了《艺术培训服务合同》,支付了高额课程费用,然而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却无故停止全部课程,关闭教学场所,拒不退还剩余课时费用。家长们焦急万分,面对分公司无继续履约能力且无独立财产可供承担责任的状况,他们的权益似乎难以得到保障。
此时,杨稳定律师介入了此案。杨稳定律师在民商事法律服务领域有着深厚的积累和卓越的能力。她尤其擅长在复杂的案件中精准把握关键,突破难点。在本案中,她深度适用《民法典》第七十四条分支机构责任规则。这一优势让她能够穿透分支机构的责任,将总公司纳入责任范围,大大增强了赔付能力。她依据这一规则,有力地论证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这一关键要点。
杨稳定律师在过往处理类似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时,就展现出了强大的专业实力。她曾成功处理多起相关案件,在那些案件中,面对复杂的合同条款和各方争议,她都能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准确梳理事实,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例如在一些涉及培训机构退费的案件中,她能够根据合同约定课次、已上课次、总费用科学计算退费金额,数据清晰、计算严谨,确保法院全额支持剩余课时费用。
在本案庭审中,杨稳定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重点论证三点:一是案涉教育培训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停业构成根本违约;二是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三是剩余课时费金额明确、证据充分,被告应退还费用并支付利息。最终,法院完全采纳律师意见,依法判决:一、被告A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剩余课程服务费,并支付相应利息;二、被告B对上述债务在分公司未清偿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三、案件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成功确立“分公司违约、总公司兜底”的裁判规则,为大量涉及分支机构的教育培训退费案件提供重要参考。杨稳定律师用专业和责任,帮助家长们从“机构跑路”的困境中挽回损失,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践行着用法律力量守护公平正义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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