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G和第三人Y在1985年登记结婚,这婚姻一存续就是40年。婚后他们生产、经营的收益,按法律规定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Y是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通过公司“以房抵分红”的方式,取得了多套商业房产的权益。
然而,Y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和P长期保持着婚外不正当关系,还在2014年生下了非婚生子T。从2018年到2022年,Y在没经过配偶G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15套商业房产,通过公司内部登记,直接放到了非婚生子T的名下。这15套房产价值巨大,严重侵害了G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
G发现这件事后,那心情肯定糟糕透顶了,自己辛苦经营多年的财产,就这么被丈夫擅自送人了。她心里又气又急,不知道该怎么办,于是委托了顾丽媛律师提起诉讼,希望能通过法律手段确认赠与行为无效,把房产追回来,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
顾丽媛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始了一系列的工作。她先是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固定关键证据。围绕婚外赠与效力、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未成年人利益边界这三大核心争议,构建了完整的代理思路。
为了厘清财产性质,锁定无权处分事实,顾律师调取了房产登记档案、股东分红凭证、项目开发资料。通过这些努力,证实了案涉的15套房产都是Y婚内经营收益转化来的,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像这种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重大财产处分,必须双方协商一致,Y的单方赠与行为明显属于无权处分。
在紧扣公序良俗方面,顾律师明确指出,Y基于婚外情及非婚生子关系,擅自赠与巨额房产,既违反了《民法典》第1043条的夫妻忠实义务,也违背了第8条的公序良俗原则。依据《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针对对方提出的“为未成年人生活所需”的抗辩,顾律师清晰地区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不能以未成年人利益为由,非法占有他人夫妻共同财产,这二者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不能成为拒绝返还财产的合法理由。
在证据方面,顾律师提交了婚姻证明、房产登记信息、婚外情事实、财产来源等全套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庭审时,被告及第三人均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顾律师的代理意见成了法院裁判的重要依据。
最终,四川省XX人民法院作出(2025)川09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全面采纳了顾丽媛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Y将15套房产赠与T的行为无效;判令T、P在判决生效三日内,协助把15套房产变更登记到G名下;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XXX元,全部由被告T、P承担。
一开始,G面临着自己的15套房产被丈夫擅自赠与他人的糟糕处境,心里肯定充满了焦虑和无助。而最终的判决结果,让她成功追回了这15套房产,挽回了巨额财产损失。
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顾律师精准把握了“无权处分”“公序良俗”“未成年人利益”这三大法律边界,全面固定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为委托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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