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有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王X和黄X是一对年迈夫妻,被告王X甲是他们的儿子,被告刘X与王X甲原系夫妻关系。自2000年起,王X甲、刘X以各种理由陆续向王X、黄X借款,二老多次要求还款,可二被告仅返还部分,仍欠175748.6元。王X、黄X年岁已高且身患多种疾病,积蓄被占用让他们生活陷入困境,于是委托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及王代理此案,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追回借款。
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执业证号为11101200110391715。他是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也是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还担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尤其擅长婚姻继承中的析产纠纷案件。
接受委托后,李同红律师迅速展开工作。他首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原告持有若干借条原件,包括刘X出具的10万元借条(已还9万,尚欠1万)、8万元借条(因买房),以及王X甲出具的多张借条,还有原告代缴的相关费用。
接着,李同红律师要证明以刘X名义出具的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2001年的10万元借款,刘X自认用于做生意且收益与王X甲共同花费;2006年的8万元借款,王X甲自认知晓且借条中因买房是他所写。李同红律师据此主张这些借款虽以刘X个人名义出具,但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共同生活,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应对刘X已还清的主张时,刘X称8万元借款已通过王X甲代为偿还,但王X甲不认可,且刘X未能提供还款证据,借条原件仍在出借人手中。李同红律师指出刘X的主张不应采信。
对于王X甲以个人名义出具的借条及代缴费用,李同红律师客观分析后认为无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认定为王X甲个人债务。
刘X提交了王X甲出具的证明,称欠王X家里的钱与她无关。李同红律师依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指出该证明系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主张权利。
一审中,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刘X、王X甲共同偿还9万元借款,王X甲个人偿还85748.6元借款。刘X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李同红律师成功为老年当事人追回17万余元养老积蓄。客户对李同红律师的服务十分满意,称赞他专业负责,为他们解决了大难题。李同红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践行着诉讼案件实务为王的执业理念,为客户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