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铜陵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是铜陵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里约定工程决算审计核减额超报审额5%的,承包方也就是被告,需支付核减额等额违约金并承担全部审计费。后来,原告以被告报审结算核减比例超标为由,把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承担审计费。
被告当时那叫一个着急,毕竟一旦败诉,要支付的违约金和审计费可不是一笔小数目。他们在这种焦头烂额的情况下找到了我。
我接受委托后,开始了大量的工作。我全面梳理了施工合同、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审及审定资料等核心证据。这些资料加起来有好多页,我一页一页仔细查看,就怕遗漏了什么关键信息。
到了庭审的时候,我重点做了几个方面的论证。首先,我提出案涉违约金条款过于严苛、显失公平。因为这个条款对承包方的要求太苛刻了,一旦核减额超了5%,就要支付等额违约金和承担全部审计费,这对被告来说压力太大了。其次,我指出被告不存在故意高估冒算行为。被告在报审的时候,也是按照正常的流程和标准来的,并没有故意去虚报金额。最后,我通过详细的计算和分析,证明被告的案涉报审金额未超出最终审定金额5%。基于这些情况,我提出违约金约定过高应依法调整的代理意见。
经过一番审理,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承担审计费的全部诉讼请求。裁判理由是案涉违约金条款对承包方过于严苛、显失公平,被告报审金额未超出最终审定金额5%,不构成故意高估冒算,扣除工程款无依据。
对比被告最初的处境,他们原本担心要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和审计费,压力巨大。而最终的结果是他们不用支付任何违约金和承担审计费,这可真是天壤之别。
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对合同条款和证据的细致分析,准确指出了违约金条款的不合理之处,以及被告不存在故意高估冒算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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