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廉X于XXXX年X月X日进入被告一承接的某地块项目精装修工程工地从事木工工作,约定工资400元/天。两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XXXX年X月XX日,原告在工地因雨天湿滑摔倒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因被告未为原告申报工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与两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一辩称已将木工劳务分包给被告二,与原告无直接关系;被告二辩称原告系承包班组人员,并非公司员工。原告面临着用工主体混乱、承包关系复杂、证据材料分散的难题,两家被告公司互相推诿,这给工伤认定和后续索赔设置了巨大障碍。
陈步青律师接受委托后,深知关键在于找到真正的用人单位。他先指导当事人梳理日常工作证据,如工作牌、微信工作群聊记录、工友证言等,但这些证据不足以穿透两层分包关系锁定责任主体。于是,陈步青律师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亲自前往保险公司调取关键的投保理赔材料。调取的材料包括明确记载用人单位为被告一、劳动者为廉X且合同期限清晰的《劳动合同》,被告一盖章确认承认廉X工作及受伤情况的《情况说明》,以及显示投保人为被告一的《保险单》。
在庭审中,陈步青律师运用这些证据指出,虽被告一将劳务分包给被告二,但原告实际进入被告二承包的工程,工作内容由被告二安排,生活费由被告二代发,原告与被告二存在事实上的用工关系。对于被告一,虽投保理赔材料以其名义办理,但无证据显示双方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应将实际用工单位被告二认定为劳动关系主体。
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书认定案涉装修工程劳务部分由被告一分包给被告二,被告二是具有用人主体资格的实际承包单位。原告自2023年9月6日起进入被告二实际承包的劳务工程从事木工作业,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主张与被告二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有相应事实依据。虽投保、理赔等材料以被告一名义办理,但无证据显示被告一与原告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确认原告廉X与被告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X日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这一判决精准锁定了真正的用人单位,为当事人后续主张工伤待遇扫清了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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