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发生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当事人甲所经营的企业因业务需求,通过特定途径购买建工征信类公民个人信息,初始获取总量达XXX余条,经筛选后留存48000余条。不过,后续当事人仅少量联系信息对应主体,未促成实际业务,也未从中获利,之后还将留存信息删除。2月22日,当事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行为。7月3日,公诉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当事人甲提起公诉。
当事人甲在面临法律困境时,找到了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的赵骄虎律师。赵骄虎律师自2011年开始在南京执业,多年来承办了大量刑事案件。接到委托后,赵骄虎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甲,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调取了初步证据,对整个案件有了初步的判断。
在调查过程中,赵骄虎律师发现,该类案件若当事人合法使用信息,应适用司法解释中获利五万才构成犯罪的入罪标准。但本案中当事人陈述用途时提到了“挂靠”,而挂靠资格证目前仍属违规违法,所以使用用途不能界定为合法使用,只能按5000条入罪的标准来判定,当事人留存的48000余条信息远超该标准,构成犯罪。赵骄虎律师援引相关法律条文,确定了案件的入罪关键。
在案件的关键节点,赵骄虎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策略。前期,他积极争取不起诉,但因涉案信息数量过多未获支持。后期辩护时,他重点聚焦“自首、认罪认罚、未获利、及时删信息”等有利情节。向法院提交法律意见书,其中指出当事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结合“未获利、及时删除信息”的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最终,法院采纳了赵骄虎律师的辩护意见。当事人甲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结合悔罪表现,法院判处其缓刑一年七个月。这一结果意义重大,一是最大程度降低了刑事处罚对当事人的影响,使其避免了实刑;二是为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参考,在面对此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时,可从当事人的情节和悔罪表现等方面进行辩护;三是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人性化,既对犯罪行为进行了惩处,又考虑到了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四是展示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作用,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有利的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裁判趋势更加注重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及对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对于此类案件,法院会综合考虑信息的数量、使用用途、当事人的情节等因素来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量刑。在入罪标准上,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在量刑时,会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悔罪表现等从宽情节。赵骄虎律师通过深入研究法律条文和案件细节,为案件的辩护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也符合当前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裁判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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