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审理法院是相关仲裁委员会。当事人胥某某是申请人,第一被申请人是山西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是天津某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这是一起工伤待遇纠纷案件,涉案金额为20余万元。胥某某与第一被申请人是劳动关系,第一被申请人将胥某某派遣至第二被申请人处工作。2023年6月,胥某某入职第一被申请人处,随后被派遣到第二被申请人处当操作工,月工资约8000元,然而第一被申请人没给胥某某缴纳社保。2024年2月6日,胥某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他负次要责任,之后被认定为工伤九级。因为被申请人没有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胥某某提起仲裁,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多项费用共计20余万元,还要求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胥某某当时的处境很糟糕,他受了伤,面临着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的双重难题,而且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责任划分不明确,工资标准认定有争议,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交通事故误工费的关系也很复杂,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是否受交通事故赔付影响也不确定。他心里十分焦虑,不知道自己到底能拿到多少赔偿。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胥某某委托了陈步青律师。陈步青律师接受委托后,面对的是一起法律关系极为复杂的工伤待遇纠纷案。这个案子涉及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双重主体,还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竞合。
在证据准备阶段,陈步青律师系统地梳理了全部关键材料。其中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胥某某负次要责任)、医药费票据(111365.18元)、诊断证明书及出院记录(住院23天)、银行流水(证明伤前平均工资8137元,伤后仅发放186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等。
在庭审中,陈步青律师针对第一被申请人的各项抗辩进行了有力回应。对于工资标准问题,第一被申请人主张从工资中扣除每月1245.2元的“社保补贴”,陈步青律师指出社保补贴是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方式,不能据此降低工伤待遇计算基数,最终仲裁委采纳了扣除后的6891.8元作为计算基数。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与交通事故误工费关系,第一被申请人主张胥某某已获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不应重复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陈步青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坚持停工留薪期工资是法定工伤待遇,与侵权赔偿系不同法律关系,应当分别计算。对于医药费问题,双方对33298.56元医药费达成一致,获仲裁委支持。对于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陈步青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及天津市相关规定,成功争取到护理费346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对于用工单位连带责任,虽然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未支持对第二被申请人的连带责任请求,但陈步青律师通过将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同时列为被申请人,为后续可能的诉讼保留了追责空间。
同类案件经验
陈步青律师从2022年执业至今,执业四年来参与办理大量江苏、安徽、浙江、上海地区的工伤案件,帮助数百名职工成功获得工伤赔偿,熟悉相关地区的工伤政策及赔偿标准。办理过多例职业病诊断、工亡案件,拥有丰富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经验,帮助多名劳动者成功通过行政诉讼使工伤行政部门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最终改认为工伤。
案件裁判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第一被申请人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2026.2元(6891.8元/月×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4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13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9592.17元(6891.8元/月×7个月-18650.43元)、医药费33298.56元、护理费3460.9元(住院2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23天×30元/天),以上各项合计212617.83元。不过,对交通费及对第二被申请人的连带责任请求未予支持。
胥某某最初的诉求是20余万元赔偿,最终获得了212617.83元赔偿,超出了他原本的预期。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陈步青律师对各项法律规定的准确把握和对案件细节的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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