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某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法庭上,原告方申请多名证人出庭,试图证明其持续主张360万元转让款权利。坐在被告席的郑晓龙律师神情镇定,针对这一情况,迅速指出新申请的证人均与原告存在亲属、朋友等利害关系,证言缺乏客观中立性,且部分证言所述日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相关证据亦无法核实真实性。
这起案件是【原告A】【原告B】因与【被告A】【被告B】的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原告索要360万元转让款及467余万元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原告与被告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被告支付1400万元后未继续履行,原告起诉要求支付剩余款项及利息。原告上诉称有证人证言证明催收、向案外人主张债权等使诉讼时效中断。
郑晓龙律师2016年开始执业,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学本科,擅长刑事、婚姻、民商事领域,尤其在婚姻案件及婚姻财产分割方面经验丰富。接案后,他精准识别核心抗辩点为诉讼时效。结合股份转让协议付款约定和被告最后付款时间,依据《民X通则》等规定,明确原告起诉已超法定诉讼时效。
在质证环节,他逐一指出原告一审、二审提交的证人证言存在利害关系、无其他佐证,照片、录音等证据有原始载体无法核实等瑕疵。针对原告向案外人曾X主张债权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主张,他结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阐明曾X无授权,向其主张债权对被告不发生效力。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判决驳回全部诉请。二审法院采纳郑律师抗辩意见,维持原判。再审时,省高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原告再审申请。
处理完这起案件后,郑晓龙在面对类似合同纠纷案件时,都会首先对诉讼时效进行详细分析。在后续一起标的额500余万元的合同纠纷中,他凭借对诉讼时效的精准把握和严谨质证,再次成功为被告方避免了大额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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