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典型票据追索后再追偿纠纷中,关键细节在于结案通知书对清偿时间的认定。原告作为票据背书人,因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被拒付,被后手起诉并被法院强制执行,账户直接被扣划108万余元,被迫垫付了票据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用。被告提出已过三个月再追索时效,拒绝承担责任,另一被告经法院传唤未到庭,试图逃避责任。
高晗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条文和案件材料。第一步,查阅票据法》关于再追索权的规定,明确法律依据;第二步,对案件中的各类证据进行梳理,重点关注汇票信息、生效判决、执行扣划凭证、结案通知书等;第三步,从结案通知书中读取到关键信息,确定原告被强制执行扣款后,收到结案通知书之日才视为清偿完成。
围绕这一细节,高晗律师做了充分准备。一是整理出完整的证据链条,将汇票信息、生效判决、执行扣划凭证、结案通知书等证据进行有序排列,以证明原告已实际清偿,依法享有再追索权;二是针对被告“时效经过”的抗辩,撰写详细的法律意见书,从法律规定和事实依据两方面进行驳斥;三是模拟庭审情况,预测被告可能提出的其他抗辩理由,并准备好相应的应对策略。
庭审中,高晗律师清晰阐述观点,指出原告收到结案通知书之日才是清偿完成时间,以此起算三个月时效,原告起诉并未逾期。同时,展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原告有权主张票据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等全部损失。被告面对高晗律师的有力论证,无法提出有效的反驳意见。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高晗律师的观点,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票据款100万元、利息59519.44元及案件受理费13810元,并按LPR支付自清偿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这一结果得益于高晗律师对结案通知书认定清偿时间这一细节的精准把握,成功驳回被告时效抗辩,为企业挽回了全部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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