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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追加异议案中的证据审查与责任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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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3 · 163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唐瑞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65人 执业7年
律所:北京市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1910151056
擅长领域:诉讼仲裁
咨询电话:18192519588
代表案例:12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代理强制执行、民商事经济纠纷的诉讼与仲裁。曾服务过知名企业案件,如西安赛格商业运营管理公司的建设工程案件、陕西有色的劳务工程案件、中大国际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陕西省汉中堂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广播电视台的常年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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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人公司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原告张X主张不应被追加,称已证明公司财产独立等。被告钢管租赁站委托唐瑞律师代理,唐瑞指出原告未完成财产独立举证、出资应加速到期等。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一人公司股东追加异议案中的证据审查与责任判定

20XX年,在汉中市XX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场关于一人公司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的案件正在激烈审理。当审判长询问原告张X能否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时,张X的代理人提交了营业执照和公司账户信息。而坐在被告席的唐瑞律师,眼神专注,准备对这些证据进行有力质证。

唐瑞律师2019年开始执业,毕业于陕西理工大学法学本科,在北京市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工作,主要专注于经济纠纷诉讼与执行领域。

此次案件中,XX公司与钢管租赁站的租赁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XX公司需支付租赁费违约金,但XX公司未履行。钢管租赁站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穷尽调查措施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钢管租赁站以XX公司为一人公司、张X未实缴增资且无法证明财产独立为由,申请追加张X为被执行人,法院作出追加裁定。张X不服,提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唐瑞律师接案后,仔细审查了案件相关材料。他发现原告仅提交营业执照、公司账户信息,远不足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他还通过调查,找到了XX公司通过张X家属、员工账户流转资金的证据。同时,针对张X提出的XX公司对总包单位享有到期债权并已达成执行和解的主张,唐瑞律师向总包单位进行核实,发现总包单位明确否认欠款,相关和解协议未获确认。

庭审中,唐瑞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指出张X未完成财产独立举证,XX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张X负担。判决书写道,张X未完成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张X需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张X主张的到期债权缺乏有效证据支撑。

在另一起执行复议案件中,唐瑞律师在接到当事人委托后,第一时间详细查阅了执行卷宗,梳理出关键争议点,为后续的复议申请做好了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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