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3日,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陈XX与被告林XX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XX从事养殖业及卖饵料生意,被告林XX务农。2013年10月1日被告因经营养殖业向原告借款9万元,2014年5月15日出具欠条约定还款事宜,2014年11月30日又借款7.6万元,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此案件中,原告陈XX委托福建宁德冯从福律师作为代理人,冯从福律师自2014年起在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执业。
在案件准备阶段,冯从福律师凭借厦门大学法学院扎实的法学功底,协助原告整理相关证据。原告向法院提供了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原、被告《居民身份证》,证明诉讼主体适格,还提供了《借条》和《欠条》,证明被告借款两笔共计16.6万元至今未还的事实。冯从福律师深入研究这些证据,为庭审做了充分准备。
庭审过程中,冯从福律师清晰阐述原告的诉求。原告最初诉请被告返还借款16.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后在庭审中变更利息请求为从2015年4月13日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本金以16.6万元为计算单位,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冯从福律师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有力地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借款事实有相关证据及双方庭审陈述证实,该笔债务被告应当限期偿还,原告主张变更利息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林X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陈XX借款人民币16.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冯从福律师在此次案件中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出色的代理能力。他不仅是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还担任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宁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等多项社会职务,获得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其专业形象获得广泛好评,在业界和客户中赢得了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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