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企业经营者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起诉,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处理这类刑事辩护案件经验丰富的李坤,是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和合同事务。
2020年年底,被告人余某、李某、曾某三人共谋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价。余某通过李某提供的电话联系卖家,以9%的点子费购买发票,曾某则联系买家。余某以李某妻子为法人的公司名义,以11%的点子费向买家出售发票,从中赚取2%的差价。经查,涉案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巨大。案发后,李某、余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曾某主动投案自首,三人在侦查期间均退缴了违法所得。
李坤在执业的第六年遇到了此案。在梳理证据链时,他发现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还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李坤认为,李某此次系初犯,法律意识淡薄,且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较大,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三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虽然辩护人提出李某、曾某系从犯,但法院结合证据认为三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同时没收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
李坤长期认为,在经济活动中,合法合规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任何试图通过违法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企业经营者应增强法律意识,避免触碰法律红线。长期处理刑事辩护类纠纷的观察是,企业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要严格遵守税收法规,杜绝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一旦面临法律风险,应及时自首,如实供述,积极退赃,争取从轻处理。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