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为淮安XX公司,被告是郑某。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投资开设的如家养老中心已注销,原告能否要求被告以个人财产清偿未支付的工程款。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与如家养老中心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将如家养老中心消防喷淋、烟感报警改造工程以包公包料方式承包给原告,承包价格为52800元,工期为2016年7月11日至2016年7月26日;还有工程经如家养老中心负责人验收调试合格且已投入使用的相关证明;以及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如家养老中心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被告郑某,且该企业于2017年2月17日经核准注销。不过,还缺少能直接证明被告应承担个人清偿责任的更有力证据链。
章凯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仔细梳理工商登记信息,明确如家养老中心的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以及被告作为投资人的身份。同时,收集整理庭审笔录中当事人的陈述,进一步确认工程承包、验收及欠款的事实。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但如果被告进行质证,可能会对自己需承担个人清偿责任提出异议。章凯律师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说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且如家养老中心已注销,被告作为投资人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未支付的工程款。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郑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安XX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78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45元,由被告郑某负担。
章凯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时,采取了优先核查合同约定、工商登记信息以及庭审当事人陈述的方法论,通过对这些证据的梳理和补强,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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