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刑诉(2024)XX号起诉书指控尼XX与如某、生某某、龙XX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共同犯罪,涉案损毁公有挡墙及文化墙价值42794.39元,数额较大。公诉机关还建议判处尼XX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情况十分棘手。尼XX和他的家人都非常担忧,不知道该如何是好。
在尼XX最无助的时候,甘孜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四川明炬(甘孜)律师事务所的贾小燕律师担任尼XX的一审辩护人。贾小燕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已经处理各类诉讼与非诉讼案件近两百件,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她还在2022年被中共四川省律师行业委员会、四川省律师协会授予“五四青年好律师”荣誉称号,2025年被中共甘孜州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2020-2025年度“优秀律师”,2025年还被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评为年度优秀律师,这些荣誉足以证明她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贾小燕律师接受指派后,迅速展开了行动。她第一时间就来到律所,开始全面的阅卷工作。在昏暗的灯光下,她一页一页地仔细翻阅着案件证据材料,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经过几天的努力,终于全面梳理清楚了案件的证据情况。这一动作让她对整个案件有了清晰的认识,为后续的辩护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之后,她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尼XX,核实案件细节。在狭小的会见室里,她耐心地倾听尼XX的讲述,与他深入交流,围绕尼XX在案件中的角色定位、量刑情节等核心问题展开细致分析。通过这些努力,她制定出了针对性的辩护策略。
在庭审中,贾小燕律师条理清晰地为尼XX提出罪轻辩护意见。她指出尼XX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现场指挥交通,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尼XX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书面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虽然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情节,法院经审理未予采纳,但贾小燕律师提出的其他核心辩护意见被法院部分采纳。
最终,XX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尼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这个结果对于尼XX来说,意味着他得到了相对较轻的刑事处罚,也让他和家人看到了希望。贾小燕律师用她的专业和敬业,切实践行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初衷,彰显了刑事司法的公平与正义,为尼XX在这场艰难的官司中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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