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谈先生,受雇前往南京某项目工地从事机前工工作。被告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是案涉工程分包方,将工地配套挖机施工项目交给被告张X负责,由张X提供挖机及驾驶员配合作业。
2021年2月的一个夜晚,天色已晚还伴有小雨,能见度很差。张X雇佣的挖机驾驶员操作不当,挖机抓斗将谈先生碰伤。谈先生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多处受伤,手术后于同年3月治愈出院。事故发生后,各方就前期医疗费达成初步调解协议,但后续的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事宜却始终无法协商一致。谈先生曾就劳动关系确认、工伤申报等事项申请仲裁、提起诉讼,都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而且被认定为案外公司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还在审理中。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谈先生委托了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的刘智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提起健康权纠纷诉讼,要求某某公司、张X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0多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刘智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1202210465694,是法佑化成律师团队负责人。他执业至今承办了大量刑事及民商事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多起相关案件,在公司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还具有多年化学专业及从业背景,拥有化工检验检测执业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执业证,曾为化工园的工作人员进行行业法律风险的培训,还担任过重工企业、五星级酒店、药企的法律顾问,参与过标的额千万元债务纠纷案。
接受委托后,刘智律师迅速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包括接处警工作记录、就医诊疗材料、人民调解协议书、劳动关系诉讼判决书、工伤认定决定书等。同时,他协助谈先生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司法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谈先生构成九级残疾,误工期限X日、护理期限X日、营养期限X日。
庭审中,某某公司辩称谈先生受雇于案外人,自己对事故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仅需由实际侵权人张X赔偿;张X则主张自己系将挖机租赁给某某公司,挖机及驾驶员受某某公司管理调度,事故后果应由某某公司承担,且申请追加案外公司及个人为共同被告。针对二被告的抗辩意见,刘智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发表了核心代理意见。他指出,张X作为挖机驾驶员的雇主,应对雇员提供劳务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某某公司作为工程施工管理方,在天色已晚、能见度差的不利条件下仍要求施工,对施工安全未尽到合理管理义务,存在明显过错,且其将挖机施工项目交由张X负责,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实际形成承揽关系,某某公司存在选任、指示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谈先生的损害后果系二被告的过错行为共同导致,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各项赔偿主张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计算标准符合相关规定,应予支持。
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采纳了刘智律师的部分核心意见,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张X作为挖机驾驶员的接受劳务方,对事故发生存在主要过错,承担60%赔偿责任;某某公司作为施工管理方,在施工指示、安全管理上存在过错,承担20%赔偿责任;谈先生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行承担20%责任。依法核定谈先生的各项损失为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合计20多万元,另鉴定费2000多元。判决某某公司赔偿谈先生各项损失5万多元,张X赔偿谈先生各项损失10多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多元,二被告合计赔偿谈先生超22万元,同时驳回谈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谈先生对刘智律师的服务非常满意,他评价道:刘律师专业又负责,帮我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刘智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敬业精神,为谈先生解决了赔偿难题,让谈先生在遭遇意外后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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