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辽宁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鞍山XX公司货款42250元。并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赔偿金。”这份判决书背后,是唐晓光律师扎实的专业工作。
唐晓光律师自2010年开始执业,拥有丰富的民商事案件处理经验。接案时,唐晓光初步判断此案事实较为清晰,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纸箱,且有企业询证函确认欠款,只要证据充分,胜诉可能性较大。
证据收集方面,难点在于确认欠款数额的准确性。询证函上小写和大写数额不一致,唐晓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认定应以大写数额为准。她仔细审查询证函的来源、内容及签字盖章的真实性,确保该证据能被法院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唐晓光要求原告提供询证函原件,并对其进行详细分析,为庭审做好充分准备。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欠款数额的认定和逾期付款赔偿金的计算。被告未到庭,唐晓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X》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强调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在收到标的物时支付。对于逾期付款赔偿金,她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计算。
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唐晓光在证据审查环节扭转了局面。她精准把握询证函中欠款数额的认定规则,使得法院采信了大写数额,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唐晓光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赢得了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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