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2021年9月5日,曾XX进入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工地从事批灰工作,双方没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为曾XX参加了建筑行业工伤保险。9月13日,曾XX工作时从铁架摔落,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后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停工留薪期到2021年12月12日。因工伤待遇和劳动关系协商无果,曾XX先申请劳动仲裁,后不服仲裁结果起诉。一审法院支持了曾XX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护理费、病假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诉求。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涉及金额101184.97元。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第一,一审判决支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是否错误?
法院查明:曾XX出院医嘱载明需全休2个月、右下肢石膏固定等情况,XX公司未举证已提供护理。
双方主张:XX公司辩称曾XX未提供护理医嘱或护理期鉴定报告,其脚部受伤不代表生活不能自理,后期住院系治疗自身疾病,相关护理与工伤无关。曾XX主张自己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且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应支付护理费。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的,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支付护理费。结合曾XX的出院医嘱、病案资料以及XX公司未举证已提供护理的事实,一审法院参照当地护理人员工资指导价位认定护理费15714元并无不当,所以采信了曾XX的主张。
第二,一审判决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否错误?
法院查明:有工伤认定决定书、XX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唐XX关于工资发放及考勤的陈述等证据,XX公司未提交与唐XX系承包关系的证据。
双方主张:XX公司辩称双方并非劳动关系,曾XX系唐XX聘请,公司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即便存在劳动关系,因曾XX工作不满一个月即受伤,双方缺乏签订合同的客观条件,且工伤后无劳动所得,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曾XX主张XX公司与自己存在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工伤而免除,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应作为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依据。
法院认定:法院明确XX公司与曾XX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决定书、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可佐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XX公司未在用工一个月内签订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以双方确认的320元/天为标准核算月工资9600元,并据此计算二倍工资差额85470.97元合理有据,所以采信了曾XX的主张。
整体判决结果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XX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曾XX顺利获得了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101184.97元的款项,其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维护。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劳动者入职时,一定要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遇到工伤,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保留好相关病历、诊断证明等资料。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按规定承担工伤护理等责任,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结尾
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法院最终驳回了用人单位的上诉,维持原判,为劳动者曾XX保住了核心权益。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的邓泳怡律师。邓泳怡律师拥有广东海洋大学法学本科学历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学历,执业以来处理各类案件100余起。在本案中,她精准把控二审争议焦点,全面梳理核心证据链条,专业运用法律规则,高效应对二审庭审,成功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