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先生在201x年10月通过转租方式承租了何先生位于佛山市某区的厂房,面积约1650平方米,他用这个厂房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还注册成立了公司。然而,这个厂房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了2020年3月,当地进行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该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搬迁损失进行评估。2021年4月,许先生完成了搬迁,但之后与房东何先生就拆迁补偿款的分配问题进行了长时间的协商,却始终未能达成一致。何先生已经与政府签订了《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并领取了包括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在内的补偿款,可他拒绝向实际使用人许先生支付其应得的部分。于是,许先生作为原告,将何先生告上法庭,这起案件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许先生的核心诉求是让何先生支付自己应得的拆迁补偿款。
这起案件存在多个办案难点。首先,案涉厂房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导致租赁合同无效,使得许先生主张补偿款的权利基础变得模糊。其次,何先生拒绝提供《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关键证据缺失,许先生难以确定具体的补偿项目和金额。再者,何先生提出“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抗辩主张,增加了确定许先生应得补偿的难度。
从2018年开始执业的卢扬超律师接受了许先生的委托,代理这起案件。卢扬超律师首先着手梳理租赁关系与权利主体,厘清了许先生作为次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的法律地位。他还取得了许先生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书》,明确由许先生主张全部补偿权益。接着,卢扬超律师申请法院向杏坛村改办公室调取《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成功锁定了补偿项目和金额依据。在核算补偿金额时,卢扬超律师结合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1248.29平方米,逐项论证许先生对设备搬迁费、生产生活资料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的合法权利。针对何先生提出的抗辩主张,卢扬超律师援引评估明细和村改政策予以驳斥,并强调公平原则下实际使用人的合理权益。
最终,法院认定案涉租赁合同因厂房无规划许可而无效,但认可许先生作为实际使用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法院判决被告何先生向许先生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7,357.32元,合计支持金额173,960.26元(原诉请332,605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律师价值
在这起案件中,卢扬超律师起到了关键作用。在确权定性方面,虽然合同无效,但卢扬超律师通过梳理事实租赁关系和实际投入,成功确立了原告许先生的补偿请求权基础。在证据攻坚上,他主动申请法院调取政府补偿文件,打破了被告拒不提供评估报告的僵局,为案件的推进提供了关键证据。在精准计算方面,卢扬超律师结合测绘数据与政策标准,科学核定租用面积及补偿比例,避免了简单按合同面积主张导致的败诉风险。同时,他在合同无效的背景下,以“公平原则”和“剩余租期比例”说服法院支持部分安置与停业损失,最大化维护了客户的利益。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导致租赁合同无效的厂房拆迁补偿纠纷,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实际使用人的权益。在确定补偿金额时,会依据评估报告、实际使用面积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同时,实际使用人在主张补偿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和应得权益。
结尾
回到中许先生的困惑,通过这起案件可以看到,即使租赁合同无效,实际使用人在合理维权的情况下,仍有可能拿到应得的拆迁补偿款。卢扬超律师在案件中通过梳理租赁关系、申请调取关键证据、精准核算补偿金额以及有效反驳对方抗辩等方式,为许先生争取到了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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