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遇上付款争议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其中“无依据扣款”和“发票抗辩”是常见的争议点。从法律角度来看,发票开具属于从给付义务,而支付监理费是主给付义务,这两者的履行顺序至关重要。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从给付义务通常不能对抗主给付义务。也就是说,不能因为发票开具问题而拒绝支付全部款项。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人存在误区,认为只要对方未足额开具发票,就可以拒绝付款。但实际上,这种观点是不准确的。同时,当一方主张工程质量不达标要求扣款时,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提供有效证据,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社会热点事件中,也经常出现类似的建设工程纠纷,这些纠纷不仅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也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精准策略出击,捍卫企业合法权益
王梦静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自2022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尤其专精于合同相关案件。在A公司与淮安XX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她充分展现了专业实力。
接受委托后,王梦静律师第一时间研判案件核心难点。针对被告以“质量不达标”“未足额提供发票”为由拒绝付款的情况,她制定了“证据闭环+抗辩击破+精准核算”的三维维权策略。首先,她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固定关键证据。《监理工程合同》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付款条件及违约责任;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证明原告已按约完成监理服务,工程质量合格;结算资料、发票开具记录及付款凭证精准核算了欠付金额,佐证原告已足额提供发票;被告出具的扣款通知及原告签字确认的X万元罚款单据,认可合理扣款,驳斥无依据扣款主张。
在深入研究《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后,王梦静律师精准解构法律适用要点。她明确指出发票开具属于从给付义务,不能对抗支付监理费这一主给付义务;被告主张质量不达标扣款,需承担举证责任;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应按约返还履约保证金并支付逾期利息。
庭审中,王梦静律师围绕核心争议展开有力辩驳。针对质量扣款主张,她指出被告未在限期内提供渗漏率、投诉率超标的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且原告仅认可签字确认的X万元罚款,其余无依据扣款不应支持。针对发票抗辩,她提交完整发票开具记录,证明原告已足额开具对应金额发票,即便部分发票开具存在时间差,也不能成为被告拒付全部款项的理由。她还精准陈述欠付金额计算过程,结合结算金额、已付款项、合理扣款及保证金抵扣情况,清晰论证监理费及保证金的主张合法有据,并强调逾期利息的计算依据。
同时,为防范被告转移财产,王梦静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成功轮候冻结被告名下账户及房屋,为后续债权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
最终,淮安市X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王梦静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监理费及利息损失,返还履约保证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由被告承担。判决明确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求,仅对监理费金额因合理扣款进行小幅调整,驳回了被告的无依据抗辩,累计为原告追回经济损失超XX万元。
王梦静律师在本案中的专业价值不言而喻。她凭借严谨的办案态度、精准的策略制定和高效的实战能力,在复杂局面中为企业全额追回欠款,充分彰显了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在保障企业经营权益中的重要作用,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以当事人权益为核心”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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