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铖律师是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同时担任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等职务。自2012年从事法律工作,2021年正式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数百件案件,在刑事、交通事故、离婚、遗产纠纷等领域成果斐然。在刑事案件中,推动多起案件获不起诉决定;在婚姻家庭案件里,成功处理多起离婚、遗产继承纠纷,赢得当事人高度认可,多次获赠锦旗。
核心业务领域及专业优势刑事案件王铖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方面经验丰富,擅长从案件细节中寻找突破口,精准适用法律条文。他成功为多位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通事故案件凭借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王铖律师能够快速准确地分析事故责任,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赔偿,高效解决纠纷。离婚案件在离婚纠纷中,王铖律师注重调解效率,凭借丰富的财产分割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合理的财产分配,保障当事人的财产权益。遗产纠纷案件处理遗产纠纷时,王铖律师能够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为当事人争取应得的遗产份额,妥善解决遗产分配问题。
典型案例精析司法解释溯及力,智护矿工合法权益案件类型刑事案件(非法储运爆炸物品案)当事人角色辩护人案情简介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某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某未经审批,安排毕某等人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储存炸药和雷管。毕某按安排将炸药和雷管存于井下,未按规定清退。2008年铁矿停产,未对井内爆炸物品登记造册和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某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被刑事拘留。核心诉求为毕某争取不起诉决定,维护其合法权益。案件难点时间跨度长,相关证据收集和固定困难。毕某的行为发生在2006-2008年,时隔多年,部分证据可能已经灭失或难以查找。法律适用存在争议。对于毕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准确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进行判断。律师策略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王铖律师接手此案后,深入了解案情。首先,通过查阅毕某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确定毕某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后未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判断毕某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其次,根据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即法释【20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毕某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系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王铖律师以此为法律依据,在与公诉机关的沟通和辩护中,充分阐述毕某不应被起诉的理由。案件结果最终,检察机关认定毕某无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典型意义对于类似涉及时间跨度长的刑事案件,律师应注重对追诉时效的审查,准确判断犯罪行为是否已过追诉时效,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在法律适用方面,要严格依据行为时的司法解释进行判断,避免因法律适用错误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此案提醒企业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操作,避免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风险。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应全面、客观地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准确适用法律,确保司法公正。
王铖律师自执业以来,承办了数百起各类案件,在刑事辩护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毕某非法储运爆炸物品案中,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办案态度和出色的辩护能力,成功为毕某争取到不起诉决定,充分彰显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素养和实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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