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淮安XX公司主张被告郑某立即偿还工程款37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的依据是,2016年7月10日,其与淮安市淮安区如家养老服务中心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将消防喷淋、烟感报警改造工程以包公包料方式承包给原告,承包价格为52800元,工期为2016年7月11日至2016年7月26日。2016年8月7日,工程经如家养老中心负责人验收调试合格且已投入使用。截至起诉之日,如家养老中心已支付15000元,尚欠37800元。如家养老中心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被告郑某,且该企业已于2017年2月17日经核准注销。原告提交了合同、工商登记等证据,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认为被告作为投资人,应对未清偿债务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被告郑某的初始困境较为明显。首先,原告有合同证明承揽关系的存在,且工程已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这在事实层面上对被告不利。其次,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自己的答辩权利,导致证据缺口明显,没有机会对原告的主张和证据进行反驳。
章凯律师原本可以从事实、法律适用等方向进行抗辩。比如从事实方面,可以审查工程质量是否真的符合标准,是否存在未完成的部分;从法律适用方面,可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的法律规定进行深入分析,看是否有其他解释的空间。但由于被告未到庭,律师无法充分施展这些策略。
在庭审中,由于被告未到庭,没有形成有效的关键交锋。原告的证据顺利被法院认定,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判决。
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的观点,判决被告郑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安XX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78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45元,由被告郑某负担。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积极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如工程质量问题、已付款项的其他证明等,以应对原告的主张;二是合理运用法律规定,对原告引用的法律条文进行深入分析,看是否存在适用错误或其他解释的可能;三是按时参加诉讼,积极行使自己的答辩权利,在法庭上与原告进行有效的交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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