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在西宁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中,原告是XX公司,被告是冯XX。冯XX于20XX年X月XX日到原告公司承包的工地务工,从事木工工作,双方未签劳务合同,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20XX年X月XX日,冯XX在工作时从架子上摔下受伤,住院治疗X天,被诊断为肋骨多处骨折。经认定为工伤,后被鉴定为伤残十级、无护理依赖。
西宁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公司支付冯X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仲裁委关于工伤待遇计算基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与法相悖。公司称冯XX住院小结与初次鉴定结论病情不符,鉴定程序违法;应按4000元/月计算工伤保险待遇;冯XX出院后继续上班,不存在停工停薪事实。
对于冯XX来说,受伤后不仅承受着身体的痛苦,还要面临公司的起诉,担心拿不到应有的赔偿。他每月工资不明确,公司又不认可鉴定结果和仲裁裁决,这场官司看起来困难重重。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冯XX的家属在收到公司起诉通知书后,当天就找到了李斌律师。当时他们十分焦虑,担心官司会输,拿不到赔偿款。
李斌律师介入后,仔细查阅了卷宗,卷宗共约1500页。他多次会见冯XX,前后会见了8次,详细了解案件情况。为了收集证据,李斌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到西宁市XX区社会保险服务局调取了《工伤职工受伤(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审核表》。他还提交了多份文书,包括《答辩状》《代理意见》等。
突出关键策略点
李斌律师发现公司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百余名员工代发工资均为4000元,明显不符合常理,且该工资标准低于本地木工工种的通常收入水平。于是,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待遇>办法》的相关规定,主张按照冯XX的缴费工资计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公司对鉴定结论的异议,李斌律师指出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次鉴定,且在法院审理期间申请后又放弃重新鉴定,应视为怠于行使权利。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李斌律师自2023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44件,其中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10余件。在这些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合理赔偿的占比约为80%。
写采纳情况
法院采纳了李斌律师关于冯XX月平均工资应按照缴费工资计算的代理意见,以及公司怠于行使对鉴定结论异议权利的观点。
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原告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被告冯XX停工留薪期工资XX1X元(4个月×X02X元=3211X元-232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021X.5元(X.5个月×X02X元),以上合计XX133.5元,并驳回原告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冯XX最初担心拿不到赔偿,经过李斌律师的努力,最终获得了应有的赔偿。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李斌律师准确把握了案件的关键证据和法律规定,通过详细的调查和合理的主张,为冯XX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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