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于XXXX年XX月X日入职被告洛阳某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南京市江宁区某工地污水处理项目从事电焊工作,双方约定工资380元/天,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为其缴纳社保。XXXX年XX月XX日,周XX工作中受伤,被告仅支付部分医疗费,未申报工伤。周XX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被告在XXXX年XX月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则辩称周XX是临时雇佣,双方不存在从属关系。
陈步青律师接受委托后,意识到核心障碍是被告拒不承认劳动关系以规避工伤赔偿责任。为此,他制定“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链锁定劳动关系”的诉讼策略。他指导当事人梳理证据,包括证人证言、银行流水、沟通记录、送医记录和医疗费支付凭证等。然后巧妙地将这些零散证据串联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工资由被告发放、工作内容属被告业务范围、劳动成果由被告享有,符合劳动关系法律特征。
庭审中,被告代理人坚称周XX是“临时雇佣”,以“不必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否认劳动关系。陈步青律师针锋相对,指出以完成特定工作为期限的用工形式不影响劳动关系成立,引用《劳动合同X》第七条强调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时间长短、是否签订合同均不影响认定。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书明确指出双方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即便以完成特定事项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不妨碍劳动关系成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确认周XX与被告在XXXX年XX月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免收。这一结果为周XX后续的工伤认定和赔偿铺平了道路,体现了陈步青律师在处理劳动工伤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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