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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撞人罪名存疑,苏湖城律师成功变更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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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2 · 143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苏湖城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71人 执业19年
律所: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501200810448864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950396993
代表案例:3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苏湖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专委主任、管委会委员、专职执业律师,厦门大学法学硕士,福建农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福州市工商联执委,福州市泉州商会副会长兼法律顾问委副主任、秘书长,福州市青年企业家商会党支部书记、副会长,福州市政府法律顾问智库律师,福建省监狱管理局执法监督员,2015年入选福建省优秀青年律师人才库律师,福建省律师协会首批认定的专业刑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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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犯罪嫌疑人郑某驾车撞人,检察院本欲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苏湖城律师团队充分论证,提供类案判决,成功将罪名变更为故意伤害罪。最终,郑某在赔偿谅解后一审轻判一年六个月,彰显专业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驾车撞人罪名存疑,苏湖城律师成功变更获轻判

情感纠纷往往容易引发一些冲动行为,进而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今天要讲述的郑某驾车撞人案件,就凸显了在复杂的法律情境下,专业律师精准辩护的关键意义。

犯罪嫌疑人郑某与其前妻吴某、被害人庄某曾是同事,为了共同抚养孩子,郑某和吴某仍共同生活。然而,郑某认为吴某与庄某存在暧昧关系,便心生不满,打算找庄某麻烦。2024年7月16日,郑某驾驶小车从福州长乐前往福清,当发现庄某及其同事等七人在小区大门南侧时,他感觉庄某对其嬉皮笑脸挑衅,于是驾车倒车掉头后加速撞向这七人。不过,在距离人员五、六米时,郑某担心后果严重,紧急制动车辆,但仍导致车辆撞到庄某、陈某等人,一部电动车也被撞飞倒地。2024年11月4日,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这样一起看似清晰的案件背后,却隐藏着一个关键的法律争议点,即郑某的行为到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这时候,经验丰富的苏湖城律师及其团队介入了此案。

苏湖城律师,厦门大学法学硕士,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近20年的执业经历。他是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专委主任,同时担任福建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福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多个重要职务。他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成功办理刑事辩护相关案件近千件,尤其专精于重特大复杂刑事案件辩护,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苏湖城律师团队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了深入的调查和研究。他们通过查阅大量相关资料和案例,总结出驾车撞人行为定性的主要判断标准有五点:一是从犯罪起因分析,系针对特定人、事出有因还是笼统报复社会;二是从犯罪对象分析,驾驶汽车撞击的对象明确特定还是针对随机群众和车辆;三是从犯罪行为分析,撞击行为有所节制还是不计后果;四是从犯罪后果分析,是否造成其他不特定人员的伤亡后果;五是从犯罪动机分析,目的在于报复与之有矛盾的特定人还是不相干人群。

基于这些标准,团队提出了具体的辩护意见。首先,本案案发地为未交房的半封闭场地,尚无人员入住,现场只有庄某及其同事,未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郑某驾车行驶路线左侧及正前方所可能撞击到的人员只有庄某和陈某二人,不会对其他人造成危害;驾车区域为内部道路,并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等随时有车辆或行人出入的场所;而且郑某车速经鉴定为34km/h,车速并不快且及时刹车,可能造成的后果可控,行为程度上无法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的程度。

其次,郑某主观上对庄某存在伤害故意是由于情感纠纷,庄某在明知郑某与吴某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介入其感情,本身也存在过错。因此,本案的犯罪起因与侵害对象具有明确的对应关系,且事出有因,并非意图对公共安全造成破坏,即使构成犯罪也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

为了增强辩护的说服力,团队还进行了大量的数据检索与分析,最终选取了“(2014)锡刑终字第111号葛某故意伤害案”和“(2020)冀0982刑初272号王某故意伤害案”两个与本案相似度很高且说理详细的案例,作为辩护词附件。这两个案例均为驾车撞伤多人的情节,但均因撞击对象特定且事出有因,最终检察机关审查后也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

经过团队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并提供详细的书面意见,他们的专业分析和充分论证最终获得了检察官的认可。原本检察院准备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诉讼,这一罪名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也会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罪的初始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在社会危害性和性质上差异较大。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团队的意见,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一审时,在郑某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后,法院轻判其一年六个月刑期。

苏湖城律师一直秉持着“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求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他和团队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严谨的工作态度,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了更公正合理的判决结果。苏湖城律师曾荣获福州市律师协会2019-2020年度优秀律师之“优秀刑事诉讼律师”称号,其个人执业事迹也受到了多家出版社和媒体的专访报道。这些荣誉和经历都充分证明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精神和突出实绩。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在刑事案件中,聘请专业律师进行辩护是多么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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