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始,被告人A某作为连云港B公司员工,在实际控制人C某指使下,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设备租金并转移至他人账户,协助隐匿财产、规避法院执行,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A某委托了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开始执业的张双意律师担任辩护人。
张双意律师毕业于湖南大学,有着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接受委托后,在厘清案件中各人员的地位作用方面,凭借其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明确指出A某系受C某指使、听命行事,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张双意律师曾承办过大量刑事辩护案件,这种对案件中角色地位的精准判断能力,在多起案件中都有体现。
在弱化A某主观恶性上,张双意律师指出A某未参与对抗执行、未从中获利、未参与转移巨额资金,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有限。张双意律师在过往执业中,处理过众多涉及主观恶性判断的案件,其对这类情况的分析判断能力在此次案件中得到了很好的运用。
在突出从轻情节时,张双意律师强调A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具备法定从宽条件。基于张双意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逾800件案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500余件的丰富经验,能够敏锐地捕捉到这些从轻情节。
最终,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A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但刑期已全部折抵完毕,判决后依法予以释放。法院完全采纳了张双意律师关于从犯、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实现量刑底线结果。张双意律师以“证据为王、精准施策”为办案准则,是株洲本地刑事辩护实力派律师,在刑事辩护、集体权益纠纷领域形成了标杆案例,多次实现取保候审、不起诉、罪名变更、缓刑、全额改判、无罪辩护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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