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叶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侦查机关指控,2022年3月叶某与他人合伙出资受让足浴店并占股25%,以招募等手段控制技师提供卖淫服务并获利。案发后叶某被刑拘,后因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转为取保候审。
姜亨涛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他有着多年法律行业经验,主攻刑事辩护等领域,处理过超百余件案件,还为多家企业、政府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凭借专业背景和丰富经验,姜律师细致阅卷、多次会见并与叶某充分沟通后,发现指控的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缺陷。
姜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核心法律意见。从证据层面看,现有证据如同案人员供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仅能证明叶某等人合伙经营足浴店并分红,无法形成完整、排他的证据链条,证实叶某对店内可能存在的具体卖淫活动“知情”并具有“组织”的故意和行为。这体现了姜律师对证据审查的严谨态度,这与他长期处理刑事辩护案件积累的经验密不可分。
在主观故意认定方面,组织卖淫罪要求行为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直接故意。叶某仅为财务投资者,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其每月初到店“了解经营状况、对账分红”的行为,属于正常的股东权利行使,不能当然推定其知晓并同意具体的违法经营项目。姜律师精准把握了该罪名的构成要件,这得益于他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其在法律学习和实践中对各类罪名的研究为他的精准判断提供了支撑。
案件还存在合理怀疑,足浴店可能同时存在合法按摩与非法卖淫活动,现有证据无法将叶某的股东身份和分红行为,与“组织卖淫”这一具体犯罪行为直接关联起来,无法排除叶X仅是投资失败或疏于监管的合理怀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经严格审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经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认为认定叶某构成组织卖淫罪的犯罪事实仍然不清、证据不足,最终采纳了姜律师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叶某不起诉。
此前,在章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身份证件罪案中,姜亨涛律师也展现出了卓越的辩护能力。2023年3月,章某为方便公司办理业务入库,授意购买伪造证件。案发后,检察院指控其犯两罪且系主犯,建议两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合并执行。
姜律师和团队深入研究案情,提出核心辩护意见。包括罪与非罪之辩,认为章某购买证件数量少,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主从犯地位之辩,指出章某与同案人员作用区分不大;量刑情节之辩,强调章某系初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等。
最终,法院虽未采纳部分辩护意见,但因律师对有利情节的全面梳理和有力辩护,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免于实刑羁押。
姜亨涛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精准把握辩护方向,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理想的结果,充分展现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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