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8日,在某区域交叉路口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被告一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停车起步时,与被告二驾驶的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碰撞,摩托车侧翻后撞击路边行人,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负主要责任,被告二负次要责任,行人无责任。被告一的车辆分别在保险公司A投保交强险、在保险公司B投保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后,保险公司A垫付了1.8万元医疗费,被告一额外补偿原告10万元。死者近亲属委托王帅龙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各项损失合计864225.49元,两家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付。
王帅龙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五百余件,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方面经验丰富。接受委托后,他聚焦案件核心争议,首先全面固化证据,系统收集了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死亡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保险单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且无争议的证据链。在应对各方抗辩时,他也表现出色。针对被告二提出的“车辆属非机动车”“客观无法投保交强险不应加重责任”等抗辩,结合交警部门的车辆定性结论,合理界定了责任边界;针对保险公司A“护理费标准过低”“精神损害抚慰金按责任划分”的抗辩,提交死者抢救期间的护理需求证明,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全额赔付;针对保险公司B“医疗费扣减10%”“护理费重复计算”“丧葬费按私营标准核算”等抗辩,逐一提交证据论证费用合理性。最后,他结合死者年龄、当地赔偿标准,精准核算各项损失,明确总损失金额,并依据事故主次责任,主张被告一承担70%责任、被告二承担30%责任。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王帅龙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死者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合计830725.49元。判决保险公司A赔偿原告198000元,扣除已垫付的18000元,尚应赔付180000元;保险公司B赔偿原告442907.84元;被告二赔偿原告189817.65元。
另一起案件发生在2022年12月20日清晨,受害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某桥梁处车辆单方面侧翻,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侧翻具体成因,但发现事发桥梁与路面连接处不平整,超出相关养护规范标准,且事发时未设置警示标志,该路段的管理与养护单位为被告市政管理中心。受害人的配偶与儿子委托王帅龙律师和石XX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
王帅龙律师和石XX律师接受委托后,共同推进维权工作。他们全面收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鉴定意见书、医疗费发票、亲属关系证明等关键证据,重点核实事发路段路面高差数据、被告的管理养护职责范围,形成完整证据链。针对“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问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论证路面不平整与受害人侧翻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面对被告提出的“无法证明事故与路面缺陷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自身未尽注意义务”等抗辩,律师逐一回应,最终促成法院认定责任分担比例。同时,他们结合受害人年龄、当地赔偿标准,精准核算各项合理损失,纠正原告诉请中的金额笔误。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王帅龙律师与石XX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最终判决被告市政管理中心赔偿原告物质损失的50%即637479.84元,另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赔偿657479.84元。
律师价值
在这两起交通事故案件中,王帅龙律师发挥了关键作用。在证据方面,他全面收集和梳理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在应对抗辩时,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力地反驳了各方的不合理抗辩,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损失核算和责任划分上,他精准计算各项损失,合理划分责任比例,确保当事人获得应有的赔偿。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法院通常会依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合具体证据来确定赔偿责任和金额。对于保险公司的不合理抗辩,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支持合理的索赔请求。对于道路管理养护单位的责任认定,若其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事故发生,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结尾
面对交通事故索赔难题,王帅龙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全面收集证据,有力应对抗辩,精准核算损失,成功为家属争取到合理赔偿。其专业、负责的服务,为当事人解决了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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