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案涉项目楼梯及连廊栏杆安装的实际施工人。2020年底,原告受案涉项目相关负责人通知进场完成栏杆安装施工。施工完毕后,在工程款结算上和被告产生了争议。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工程款、路费、生活费、工期奖励等合计76118.9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却抗辩和原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说案涉工程劳务分包给了案外第三人,不应向原告付款。案涉项目相关第三人则提出和原告的结算金额远低于原告诉请,而且已经支付了部分款项,扣减相关费用后就只剩少量未付了。接到被告和第三人的说法,原告心里很着急,毕竟自己辛苦施工,要是拿不到应得的钱,那可怎么办。
原告委托了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的翁鹏威律师来帮自己打官司。翁鹏威律师与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马上就开始梳理案件事实。他们收集了原告完成案涉栏杆安装施工的工程量核算单、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通过这些证据,明确了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的施工范围、工程量以及双方沟通的价款、费用等关键细节。之后确定了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件立案受理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翁鹏威律师和团队律师到庭参与诉讼,就原告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被告应承担付款责任进行了举证及辩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职权追加了两名第三人参与诉讼,还组织了第二次庭审。第三人到庭后提出了和原告诉请差距很大的结算方案,各方在工程款单价、已付款项指向、耗材及帮工费扣减、路费生活费承担等问题上争议很大。
翁鹏威律师和团队律师针对这些争议焦点,结合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核心证据,就案涉工程发包方主体、工程量认定、费用承担等问题进一步发表了代理意见。他们反驳了被告及第三人的抗辩观点,明确指出被告项目负责人直接与原告对接施工事宜,原告实际完成施工且工程已交付使用,被告应承担付款义务。
庭审中,法院组织各方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翁鹏威律师和团队律师对各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了逐一质证。他们对第三人提交的结算单中不合理的单价、扣减项提出了异议,同时就原告主张的路费、生活费提供了合作惯例等相关依据,主张被告应依约承担该部分费用。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项目负责人代表被告通知原告进场施工,被告作为案涉工程发包方的事实成立,原告系实际施工人。虽然案涉分包行为因原告无施工资质属无效,但工程已交付使用,被告应折价补偿原告工程款。法院对原、被告及第三人无异议的工程量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单价因无充分证据佐证未予支持,采信了各方实际沟通的结算单价;对原告提出的已付款项系其他工地费用的主张,因付款附言指向案涉工程未予采信;对原告主张的路费、生活费,结合双方合作惯例及日常生活消费水平酌定支持10000元;对原告主张的工期奖励,因无充分证据佐证未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8003.88元及相应利息(以18003.88元为基数,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650元,被告负担201元。
原告原本担心拿不到一分钱工程款,最后能拿到18003.88元及利息,这个结果还是比最坏的情况要好很多。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靠的就是翁鹏威律师和团队仔细收集证据、认真分析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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