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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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孙某找到黄艳律师。孙某与案外人魏某、孙某2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二人向孙某借款28万元且约定了利息,却未能按期清偿。经协商,被告作为债务加入人,于2023年向孙某出具金额为30万元的借条,包含原借款本金及结算利息,并注明后续还款情况。然而,被告在陆续偿还约14.3万元后,剩余约15.7万元不再支付,孙某多次催要无果。
黄艳律师接手案件后,结合被告出具借条、主动还款并注明欠款余额的行为,向法院阐述本案符合“债务加入”的法律特征,并非被告主张的“债务转移”,无需原债务人同意。同时,她整理借条、银行及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案涉30万元借条系对原有28万元债务本息的结算,数额合理,并非虚增债务。针对被告提出的借贷关系不成立、债务转移无效、受胁迫诱导等多项抗辩,黄艳律师逐一回应。最终,法院采纳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偿还剩余借款约15.7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黄艳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20112021年就职于北京旭坤律师事务所,积累了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这为此次案件的处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2024年,某合作社委托黄艳律师处理物权保护纠纷。该合作社是村级扶贫产业项目的经营管理主体,通过与村委会签订扶贫产业合作协议,使用财政扶持资金建设了三座连体蔬菜种植大棚,依法取得案涉大棚的管理、经营权利。但同村村民施某自2021年起,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侵占大棚用于种植经营,长期霸占拒不返还,影响了合作社正常运营和村集体产业收益。
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主体不适格、大棚产权与原告无关、双方属于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欠付租金、曾对大棚进行修缮不应承担返还责任等抗辩。黄艳律师整理扶贫合作协议、财政扶持资金凭证、村委会证明等关键证据,证实原告对案涉大棚享有合法的管理经营权,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明确本案属于物权保护纠纷,并非租赁合同纠纷,即便存在土地租金相关争议,也不能成为非法侵占集体合法资产的理由。依据民法典关于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充分论证被告擅自侵占大棚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依法应当承担返还原物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施某返还三座连体蔬菜大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黄艳律师在20212024年任职于国企北京华都酿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专职法务,熟悉企业合规管理、商事风险防控及企业日常法律事务处理逻辑,这使得她在处理此类涉及集体资产的案件时更加得心应手。
同样在2024年,郭某委托黄艳律师处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郭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及杂费18万余元。但案涉房屋因被告涉及其他案件被法院依法执行抵债,几经转手最终登记至郭某父母名下,郭某购房目的无法实现。郭某多次要求退还首付款,被告均不予理会。
黄艳律师依据民法典及商品房买卖相关司法解释,阐明案涉房屋已被处置、郭某购房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整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支付凭证、房屋执行裁定、权属流转等关键证据,清晰还原房屋交易与后续处置的全过程。结合双方履约情况,客观厘清责任划分,合理调整诉求主张,依法主张返还首付款及资金占用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被告返还首付款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2025年,高某委托黄艳律师处理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高某与被告楚某系同居关系,生育一子,孩子一直随高某生活。2020年双方签订抚养协议,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2021年起,高某确诊宫颈恶性肿瘤,多次接受手术治疗,2024年病情复发,2025年再次长期住院,无力继续抚养孩子。
黄艳律师整理病历资料、住院记录、抚养协议、子女出生证明等证据,证实高某身患严重疾病、丧失继续抚养能力的客观事实。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阐明非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以及“抚养方因重病无力继续抚养”的法定变更情形。面对被告失联、缺席庭审的情况,协助法院完成公告送达、庭审举证等程序事项。最终,法院缺席判决非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后来,这位客户对朋友说,选律师就得看处理问题的能力和后续服务,黄艳律师每次都能把问题解决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