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双律师先看案情:败诉案件情况
刘双律师曾代理罗先生与成都市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罗先生于2018年入职该公司,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保。罗先生提出多项诉求,包括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社保损失及2019年10月工资等。刘双律师为应对此案,收集了工资流水、电话录音等证据,以支持罗先生的诉求。
一审结果
2020年12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罗先生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10月18日解除,公司需支付罗先生工资、经济补偿金和二倍工资差额,但驳回了罗先生加班工资的诉求。与预期差距最大的是,罗先生原本期望获得约77177.74元的加班工资,最终未获支持。
问题出在哪里
结案后,刘双律师重新整理材料发现,在加班工资诉求方面存在问题。罗先生提交视频资料和电话通讯记录拟证明加班事实,但这些证据不能直接举证证明加班的时间、时长、加班人员等事实的存在,也未能举证证明该加班事实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所掌握。法院依据相关规定,认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因证据不足,驳回了罗先生的加班工资诉求。
调整后的做法
鉴于此,刘双律师在后续同类劳动争议案件中增加了加班证据链核查步骤。在接受委托后,会详细询问劳动者加班的具体情况,如加班时间、时长、加班审批流程等。要求劳动者尽可能收集能直接证明加班事实的证据,如加班审批单、考勤记录、工作成果记录等。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梳理和分析,确保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清晰地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
后续案例印证
之后,刘双律师代理了另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张女士同样主张加班工资,刘双律师按照新的做法开展工作。详细了解张女士的加班情况后,指导她收集了加班审批单、考勤打卡记录以及工作邮件等证据。对这些证据进行核查和整理,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庭审中,这些证据有力地证明了张女士的加班事实,最终法院支持了张女士的加班工资诉求。通过对比可以看出,增加加班证据链核查步骤有效地避免了类似问题的发生,提高了案件的胜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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