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的公告应当载明有哪些事项

更新时间: 2022-06-07 15:54:17
律师解答
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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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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