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实施挂名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更新时间: 2026-03-26 10:16:04
律师解答
新公司法实施后,挂名股东(名义股东)仍需承担连带责任,登记即担责,代持不能免责。公司未缴出资、抽逃出资时,挂名股东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与实际控制人构成人格混同或过度控制,法院会判令连带清偿。转让未届期股权时,受让人未缴足的,挂名股东仍需补充承担;简易注销承诺不实,也需对注销前债务连带。挂名股东担责后,可依代持协议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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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

另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可在依法履行相关清算程序后分配公司财产,因而股东同样可以获得实际上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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