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与质押权的区别是什么

更新时间: 2022-06-08 11:20:13
律师解答
留置权与质押权的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
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
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
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
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
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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