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律盛律师事务所
李贻军律师毕业于四大政法院校之一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为广东律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系全国律师协会和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从事法律职业15年,处理了大量的民事纠纷与刑事纠纷,李律师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大量的实践相结合,办理了数千宗案件,尤其擅长股权转让,债务债权,劳动争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及婚姻家庭事宜,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李贻军律师对待工作兢兢业业,利用自身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熟练的实战经验,充分的保障了客户的权益,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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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明确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债务责任,以及合伙协议的签署要求。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双方需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署合伙协议,共同组建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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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通常按股东认缴或认购比例分配,确保每份股份价值相等。红利分配则依据股权比例,除非合伙人另有特别协定。股东利润与其购股数量成正比。增发新股时,股东有优先认购权。但若合伙人达成特定共识,可改变分配和认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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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共同出资、创建并经营企业,享有权益和利润的同时,也需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他们必须按合伙协议提供资金、实物资产和技术支持,并在协议中明确贡献方式。未履行协议规定的数量、质量等规范,需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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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伙协议已约定合营期限的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在合营期内若遇到合伙协议列明的退出情形、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严重事件或重大变故导致难以继续参与,或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协议义务时,均有权选择退出合伙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