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郭倩律师,天津南开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电视台第一观察、新说法节目特邀嘉宾,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常年精于经济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合同、婚姻与继承、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等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专注诉讼案件的研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司法实践经验,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能够与承办法官有效沟通,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严格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和尊重。同时,其对法律公平、正义地执着追求,也深深打动了办案人员和各方当事人,捍卫了法律的尊严,切实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因为专注所以专业”为办案理念,深受当事人好评。如果您遇到了上述法律问题,请立即致电郭倩律师进行专业法律咨询和案件策略规划,以免错失您的维权时机。法律咨询热线18602290138,相信我们会成为您身边专业、贴心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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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在银行的贷款原则上可转让,但实际操作中需考虑两个问题:1、银行或金融机构通常要求股东以不动产为贷款担保,股东变更时,原股东仍需承担担保责任,贷款方可能拒绝变更担保人的申请;2、部分贷款合同禁止修改或调整股东结构,转让可能导致贷款提前收回。因此,贷款转让需慎重考虑合同条款及银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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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公司注册已全面实行认缴制,不再执行出资实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应根据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确定。这意味着,公司注册资本不再需要实际缴纳,而是基于股东的承诺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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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虽属企业范畴,但不具备公司组织形式。依据《公司法》,有限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具备企业本质属性。具备这些特征的实体可视为企业,但企业不等同于公司,只是其一种组织形式。企业与公司在法律地位上有显著区别,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为自然人,全权掌控财产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不具备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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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包括:由自然人作为唯一投资者,拥有合法企业名称,投资人如实申报出资并与经营规模相匹配,构建稳定经营场所和获取必要生产条件,以及具备足够数量的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