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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订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时间:2025.02.22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1446人
律师解析:
遗嘱的无效是指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口头遗嘱的无效情形有:
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即使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后来具备了完全行为能力,其先前所立遗嘱仍属无效遗嘱
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受胁迫、欺骗而设立的遗嘱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也应当是无效的。
3、伪造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根本不是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因此,即使伪造遗嘱没有损害继承人的利益,或并不违背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也属无效。
4、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被篡改的部分无效,但不影响遗嘱中未被篡改内容的效力。
5、如果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时,遗嘱的这部分也应认定为无效。
6、在危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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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雯怡律师

广东南木律师事务所

吴雯怡律师,广东南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法学本科学历,法学专业知识扎实,通过多年的法律学习和实践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在机动车、合同、婚姻等纠纷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各类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问题和核心要点,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精准的法律分析和建议。对待每一个案件都高度认真负责,从案件的受理、证据的收集与整理、法律文书的起草到庭审的代理等各个环节,都亲力亲为,严谨细致,力求做到尽善尽美,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 吴雯怡律师始终秉持着“专业、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坚持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优质、全面的法律服务,努力让每一位当事人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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