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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第二次减刑条件

时间:2025.01.14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451人
律师解析:
累犯减刑的条件具体如下: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一)“确有侮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
1、认罪服法;
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3、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
4、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二)“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三)“重大立功表现”是指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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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累犯第二次减刑条件 阅读:1451次
    累犯减刑的条件具体如下: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 更多>>
陈柏有律师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陈柏有律师(电话:18795887127微信同号),昆明理工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在基层人民法院刑庭实习,能够精准定位法律关系,理论基础扎实。执业以来完成了多起刑事案件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婚姻家事等合同纠纷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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