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
遗嘱继承。
公民可以按照规定
立遗嘱处分
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
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
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书可以是
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的。
1、书面
遗嘱可以自书和代书。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
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
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无
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
受遗赠人、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厉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
遗嘱见证人。
二、
法定继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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